研究生学校(研究生学校有哪些)

研究生学校,研究生学校有哪些

大学生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学生违法其所在学校应当对此给予一定的处分,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给予开除学籍最严厉的处分,是不是处罚有点过重?近日,被开除的学生阿华(化名)不服学校开除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开除处分决定,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学生诉讼请求的裁定。

案情回顾:2020年9月,复旦大学研究生阿华在宾馆嫖娼时被警察当场抓获,警方考虑到阿华年轻,认错态度良好,最终对阿华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2022年6月,警方向复旦大学通报了阿华和他两名同学违法及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学校收到通报后,认为三名学生的嫖娼行为违反了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遂作出给予三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同时将这三名学生的处分决定以实名的方式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

阿华不服学校的处分决定,认为其嫖娼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并非涉嫌犯罪,学校作出的开除处分过重且无有效的上位规定支持,要求学校撤回开除处分决定,学校驳回了阿华的请求。阿华便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自己被行政拘留三日,应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在《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中直接规定嫖娼即开除学籍,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纲目有冲突。因此,学校对其开除学籍处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学校组成的处分决定。

2022年11月18日,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无关联且本质不同,学校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和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综上,阿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驳回阿华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开除阿华依据是其因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事实,阿华承认该事实并没有进行任何辩解,双方对该事实并无分歧。分歧发生在所适用的法律上。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是依据本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阿华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事实足以证明其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不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及性质恶劣”的情形。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一旦下位阶的法律制定机关制定了与上位阶法律相冲突的法律,上位阶法律制定机关可以根据本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对下位阶法律的改变或撤销权。该校制定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中可以看出其开除学籍的情形明显超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所以该校条例与上位规定中存在冲突,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此条例理应无效,应当参照上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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