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考研政治(2019年考研政治参考)

2019年考研政治,2019年考研政治真题

2019年1月初,某公司在新年之际,为了对员工们一年的工作表现进行嘉奖,组织全公司前往海南三亚进行团建活动。

抵达三亚的当天晚上,公司在当地酒店进行了年会活动,觥筹交错中,一部门的王某在酒精的作用下对本部门的张某表示了爱慕之情,并言语暗示是否愿意与他开房,得到张某的默许下,两人于当晚22:00在酒店开了一间大床房。

而在第二天凌晨04:00,警方接到来自张某的报警电话,声称其遭遇到了两次强奸。

警方将王某抓捕归案后,王某称,当天晚上两人是对开房的行为达成了一致,并且张某在晚宴中以及进行开房途中都没有表示抗拒,前往房间途中张某也是与其共同前往,并没有被其强迫带入。

警方对酒店的监控进行调查后,显示在年会中、酒店前台以及两人前往所开房间整个过程中,张某都没有表现异常,而且途中与王某一直有进行亲密交谈,并未发现其受到强迫或者胁迫。

而张某表示,当晚年会中因为其第一次来到三亚,心情很好的情况下喝了很多酒,且由于其与丈夫多年感情不和,在多重外界环境的氛围的诱惑和自我冲动的刺激下,抱着追求刺激的心情答应了王某的请求。

但是,在进到房间后,张某意识到了行为的错误,立即对王某表示两人的行为有违道德,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而此时的王某没有正视张某的请求,强硬地将其摁倒在床上,在当晚直至第二天凌晨对其进行了两次强奸行为,之后张某第一时间离开房间并进行报警。

对于张某的指控,王某表示,既然她愿意和他开房,就表示愿意与其发生性行为,之后拒绝的行为不过是欲擒故纵,所以他的行为不构成强奸。

后张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经医院诊断,张某体内和内衣裤上确有王某的精液,并且张某身上有多处淤青、红肿的伤口。

1.那张某之前答应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而后返回,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强奸罪中的客体要件,指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利,即妇女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另外客观行为上,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等手段,压制被害妇女处于无法进行抵抗的现实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其次张某虽然先前答应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但是之后反悔,王某也不能以此为由强行与张某进行性交,我国目前的对于强奸罪的定义是“插入说”,经过医院诊断结果可表明王某符合“插入说”标准。因此王某在违背张某的意志情况下,强行与其性交,侵犯了张某的性自主权利,行为符合强奸罪的规定,成立强奸罪。

2.那根据法律规定,王某的此种情况是否可以减轻处罚?

不能。王某在张某拒绝且反抗的情况下,仍使用暴力手段使其不能反抗,并对其进行强奸,此时王某已经符合了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认定犯罪采取的是犯罪构成符合说,王某的行为完整的符合了强奸罪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并且王某并不存在为精神病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等情况,因此并不能以张某之前自愿为由对王某减轻处罚。

3.王某是否可以以有喝酒为由,称其处于无法控制或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而主张不构成犯罪?

不能。目前我国对于喝醉酒后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如果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醉酒后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而关于醉酒要分两种情况,即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如果是正常人酒后,陷入生理性醉酒要负刑事责任,反之是病理造成醉酒的话则不负刑事责任。

王某是在酒后醉酒,哪怕处于无法辨认的状态,也是自己使自己陷入的,不能以此为由辩称其不构成犯罪。

4.王某会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目前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或者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医院要对张某的伤情进行检查,如果仅构成轻伤或轻微伤,不构成重伤的话,王某则会被在三年到十年内进行处罚。

如果构成重伤,那么可能就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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